税籍登記 規則新制報你知

 税籍登記 規則新制報你知

 税籍登記 規則新制報你知

邱藍儀 會計師 2022年9月號

 近年來,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日漸普遍,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網路交易資訊透明度及完備稅籍資料,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規範三個新制:

  1. 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2. 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3. 網路平台以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又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適用對象 辦妥稅籍登記之日期 法規內容
111年12月31日前已從事網路銷售,112年1月1日以後仍有從事網路銷售者 111年12月31日以前 1、應於112年1月1日112年1月15日間,向國稅局提交網路交易營業人基本資料調查表。
2、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註1)。
112年1月1日以後開始從事網路銷售者 111年12月31日以前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提交網路交易營業人基本資料調查表。

註1: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目前申請方式有下列兩種:

1、紙本申請

填寫「網路交易營業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後,郵寄或親送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2、線上申請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申請
※注意:線上申辦須填寫最近一次公司登記國稅局核准函之日期及文號。

 營業人如已從事或預計從事網路銷售,請注意此次修法相關規定,並在期限前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以符合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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