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及營所稅申報重點提醒!

綜所稅及營所稅申報重點提醒!

綜所稅及營所稅申報重點提醒!

邱藍儀 會計師 2023年4月號

 111年度營利事業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開始,以下針對重點內容整理,提醒大家注意!

 

《綜合所得稅》

其他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該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另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須無所得及財產資力。
 
捐贈
安太歲、點光明燈等之費用,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舉扣除。
 
保險費
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醫藥費必須是針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報扣除,且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等,不得列報扣除。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節能電器)、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其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之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
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或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營利事業若透過專戶捐贈給經教育部認可的運動業,可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限額內,以150%加成減除,且若捐贈對象是重點運動產業,更可不受金額限制,享150%減除;惟加成減除的50%部分,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稅。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教召)請假期間的薪資,依優待條例規定,可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111年度受疫情影響的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的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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