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方圓/一字差 合法與非法之別

會計方圓/一字差 合法與非法之別

會計方圓/一字差 合法與非法之別

會計方圓/一字差 合法與非法之別

【2009/06/25 經濟日報稅務法規會計方圓】

 

「會計師事務所」與「會計事務所」僅有一字之差,卻有合法與非法之別。記帳士法還未通過前,記帳業者沒有合法名稱,不少記帳業者以「會計事務所」之名開業。如今法律已明,「會計事務所」就應停用。

 

因為,「鮮奶」和「牛奶」是不一樣的。「會計師事務所」跟「會計事務所」也不一樣;從公平交易的角度來說,不同的產品應標示清楚,讓消費者知道購買的產品是什麼。就像找醫生或護士,找會計師或記帳士,付出的成本及得到的服務有差異。

 

「會計師事務所」須擁有會計師高考或檢覈及格,並有兩年實務經驗或受訓完成,及加入會計師公會的會計師才可開業。而坊間所見的「會計事務所」,是代客記帳業者開設,不需任何考試資格。

 

民國93年6月2日,記帳士法通過,記帳業者獲得合法名稱為「記帳士」,另又分為通過考試者為「記帳士事務所」,未通過考試的原記帳業者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會計師法也在96年修正通過第71條,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清楚界定「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三者之別。

 

事實上,在財政部74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27066號函中,函示「個人開設事務所從事代客記帳及撰寫各種文書業務,如有支付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以「個人名義(姓名)事務所」名稱(如:張三事務所)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不宜以「個人名義(姓名)會計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名稱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會計師公會為讓消費者清楚辨認,及讓原有代客記帳業者有時間可改掛招牌,97年12月31日前在報紙及其他場合宣導,98年1月1日後,也已向金管會提報違法的「會計事務所」。

 

金管會的意見是希望公會能先發文勸導,若未能改善,再報金管會處理。已獲部分業者善意回應,改掛招牌,不過還有部分業者認為公會無權發函,並來電「詢問」。

 

既是如此,會計師公會日後將直接函金管會依法處理,不再由公會發函提醒,祈望記帳業者依法行事。

 

(作者為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紀律委員會主委、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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