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訊息】外籍人才退休金新制全解析:新舊制銜接與雇主提繳義務

其他消息 | 2026-01-14

親愛的客戶您好
為了吸引國際人才並保障在台工作權益,政府於 114 年 8 月 29 日 正式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將外國專業人才全面納入勞退「新制」體系。除外國專業人才退休金制度調整外,就業服務法體系下之移工退休金制度,亦自 115 年起有新的提撥規範,雇主應一併留意。嘉威 特別為您統整新舊制變更重點,助您精準掌握提繳時程,守護勞資雙方權益。

 

 

一、 法源依據與對象定義
 本次新制依據不同的人才類別,對應不同的法律規範與退休福利。

 

人才類別 主要法源依據 適用工作範疇(舉例)
外國專業人才 《外專法》第 4 條 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學校教師、運動教練、藝術演藝等。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外專法》第 4 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備特殊專長之人才。
一般外國勞工(移工)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海洋漁撈、家庭幫傭/看護、重大建設工程人員等。
 
 
二、 外國專業人才:勞退新制全面銜接
  於 114 年 8 月 29 日修正公布後,並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外國專業人才原則上適用勞退新制,惟符合法定條件者,得於期限內選擇繼續適用舊制。

 

1、制度選擇與銜接時程

  • 原則適用新制:新進或現職之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 6%)。
  • 舊制保留條款:若勞工於修正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單位,得於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即 115 年 2 月底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舊制」。
  • 一經選擇不得變更:曾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舊制者,往後不得再要求變更為新制。

2、雇主辦理義務

  • 提繳手續:雇主應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
  • 期限要求:對於期間屆滿未表明適用舊制者,雇主至遲應於屆滿之日起 15 日內 申報提繳。
 
 
三、 移工退休金:長期聘僱之提撥新規
  針對在台深耕且年資較長的移工,雇主亦須依照 115 年新標準進行提撥。
資格規定 115 年退休金提繳重點
受僱年資 10 年以上 自 115 年 4 月 1 日 起,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比例 2% - 15% 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足額提撥估算 若移工於 116 年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雇主應於 116 年 3 月底前 ,一次補足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
 
 
嘉威管理叮嚀:HR 行政應對清單
⚙️ 書面意願徵詢:針對 114 年 8 月 29 日前已在職之外籍專業人才,應主動提供書面意願書,並留存紀錄以備查核。
⚖️ 檢視移工年資:清查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年資達 10 年以上之移工名單,並於 115 年 4 月起調整提撥率。
🤝 財務預算預估:針對即將於 116 年符合退休條件之外籍員工,請提前進行精算,避免一次性大額補撥造成公司現金流壓力。

202601150922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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