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消息 | 2026-01-14
親愛的客戶您好
為了吸引國際人才並保障在台工作權益,政府於 114 年 8 月 29 日 正式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將外國專業人才全面納入勞退「新制」體系。除外國專業人才退休金制度調整外,就業服務法體系下之移工退休金制度,亦自 115 年起有新的提撥規範,雇主應一併留意。嘉威 特別為您統整新舊制變更重點,助您精準掌握提繳時程,守護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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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依據與對象定義
本次新制依據不同的人才類別,對應不同的法律規範與退休福利。
| 人才類別 | 主要法源依據 | 適用工作範疇(舉例) |
| 外國專業人才 | 《外專法》第 4 條 | 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學校教師、運動教練、藝術演藝等。 |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 《外專法》第 4 條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備特殊專長之人才。 |
| 一般外國勞工(移工) |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 海洋漁撈、家庭幫傭/看護、重大建設工程人員等。 |
1、制度選擇與銜接時程
2、雇主辦理義務
| 資格規定 | 115 年退休金提繳重點 |
| 受僱年資 10 年以上 | 自 115 年 4 月 1 日 起,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比例 2% - 15% 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
| 足額提撥估算 | 若移工於 116 年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雇主應於 116 年 3 月底前 ,一次補足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