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稅務消息 | 2014-01-06

財政部發布解釋,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

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財政部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取得之房屋,

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登記,

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可透過電腦系統查詢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確認房屋產權歸屬,

至其是否已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辦理財產變更(動)登記,

尚非得否適用上開房屋稅免稅規定之審查事項,

爰核釋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其所有專供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即有上開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不待其辦理財產變更(動)登記,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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