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4-01-06
財政部發布解釋,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
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財政部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取得之房屋,
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登記,
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可透過電腦系統查詢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確認房屋產權歸屬,
至其是否已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辦理財產變更(動)登記,
尚非得否適用上開房屋稅免稅規定之審查事項,
爰核釋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其所有專供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即有上開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不待其辦理財產變更(動)登記,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