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4-01-17
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歲末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團隊夥伴, 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 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 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 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