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4-02-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寒流一波波,民眾購買電暖器夯!
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冷暖氣機」,
係指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家電產品功能推陳新出,市售電暖器種類繁多,
是否屬應稅貨物則常有爭議,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
核釋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徵免標準,有助減少徵納雙方的爭議。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03年1月28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304502610號令規定,
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若無壓縮機機元件,參據工業主管機關意見,
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同時廢止54年12月15日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
73年6月19日台財稅第54429號函及81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
使得目前市售電器如為藉電絲發熱之電溫器、電熱器或利用電熱管將熱煤油在密閉之散熱器內加熱循環,
以與外界發生熱交換作用而達昇高氣溫之功效之電暖器或遠赤外線暖房器均不屬課稅範圍。
該局特別呼籲貨物稅產製廠商,請自行審視產製之電暖器倘有符合上述規定不屬課稅範圍,
可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辦理註銷產品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