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4-07-22
重大訊息 近日有個人客戶接獲國稅局函文針對個人出售土地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申報進行調查, 提醒您,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符合個人經常性、連續性以營利為目的, 經營不動產買賣,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盈餘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 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敬祝 商祺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3.07.22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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