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4-08-13
新聞稿 自103年7月1日起銀行業、保險業恢復營業稅稅率為5% (臺中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36條條文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 並經行政院定於103年7月1日施行,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 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適用上開復徵稅率之銀行、保險業者,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 (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條 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 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預期每年可增加 國庫200億元賦稅收入,挹注政府施政財源,穩健國家財政。 過去金融業受到亞洲金融風暴與921大地震影響,銀行財務狀況急速惡化,政府為穩定 國內金融發展,乃修法將金融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鼓勵銀行利用節稅所得打消呆帳 ,恢復體質,而今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體質改善,本國銀行總體逾期放款比率也由2001年 7.48%降至0.36%,獲利能力回升,因此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為5%,朝公平社 會的社會結構發展,讓少數行業回饋社會,改善所得分配,朝公平的社會結構發展。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分局服務管理課劉珮如,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