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4-09-24
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
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
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
保費。
臺南市張先生為了經營泡沫紅茶店,在東區向林姓房東承租一個店舖,雙方約定每月租
金30,000元,另需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這種情形下,不知要扣繳多少稅
款及如何填發扣繳憑單?
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即該紅茶店之負責人)於給付
租金時,按給付總額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給付總額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
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以張先生為例,每月租金30,000元,並代房東支付扣繳率10%的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
率2%的健保補充保費,因此張先生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不是30,000元,而是34,090元
【30,000÷(1-10%-2%)】
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09元(34,090×10%)
健保補充保費是681元(34,090×2%)。
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
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
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