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5-01-09
立法院於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
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
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
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
財政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
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其稅額計算方式,除:
1、維持現行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
3、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 ,
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經總統公布後,
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
另該部將配合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相關書表與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
俾利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