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稅務消息 | 2015-01-16

《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商場競爭瞬息萬變,營業人除了注意市場需求變化及經營策略調整外,也別忽略
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
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
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案例:轄內甲公司102年9至10月(期)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
致加徵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甲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產品處於研發、打樣及包裝
規劃階段,尚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惟該局審理發現,甲公
司前期(102年7至8月)之營業稅,已於102年9月14日如期申報,銷售額亦為0元,
可見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限申報之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
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
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
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
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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