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5-07-27
財政部於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針對重點介紹,敬請 各位客戶注意。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
||
---|---|---|
一、課徵範圍
|
|
|
二、房屋、土地
「交易日」及「取
得日」之認定
|
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
|
三、房屋、土地
「持有期間」之計
算
|
1、原則: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
2、例外:
(1)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
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適用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時,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於該房地辦竣
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條件,如該房地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
與而取得者,得再加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該房地且符合自住條件期
間。
|
|
四、申報
|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之次日或房屋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
|
五、取得成本及費
用認定
|
1、取得成本: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
2、下列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
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屋、土地所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
款之利息。
(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
置、改良或修繕費。
(3)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
用,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個人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
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
|
六、其他
|
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僅得減除新制房屋,不得與舊制互為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