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5-07-27
公司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已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並自104年5月22日生效,自生效日後,公司須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又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派方式為之。」
故,員工酬勞係一年分派一次,至於發放給員工時,一次全額發放或分次發放,均屬可行,由公司自行決定。倘公司無員工編制時,可不提列員工酬勞。董監事酬勞亦應比照員工紅利之作法。
故依上述規定,104年分配103年度盈餘時,仍可依照原有章程規定分配,但自105年度起,即須按照新增訂及修正之條文規定,分派員工酬勞,提醒您,公司最遲應於105年6月30日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以免違反公司法,如有任何疑問,也歡迎您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