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5-09-03
近來,各縣巿政府勞動處陸續發文予營利事業進行勞動檢查,以下列示常見的檢查項
目,敬請 各位客戶注意。
檢查項目 |
條文規定 |
一、正常工時 (含彈性工時) 、延長工時及休 假、例假等工資 之給付規定。 |
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之。 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 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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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假及例假 日之相關規定 |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基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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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資 |
1、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
四、勞工名卡之 置備及保存 |
勞基法第30條第五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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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規則之 訂立及報備 |
勞基法第3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 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施行細則第38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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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資會議之 舉辦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 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 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 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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