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6-07-14
《反避稅條款立法院三讀通過 最快107年上路》
資料來源: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2日電 資料整理: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立法院院會7/12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的企業,其盈餘也須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指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海外投資獲利於實際分配時,始計入獲配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跨國企業常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成立CFC,將盈餘保留在境外CFC 不分配,規避原本應在台灣繳納的稅負。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長許虞哲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時表示,反避稅條款設有豁免條款,在海外有實際營運活動、且盈餘在某個門檻以下的企業,可排除適用。
他說,為免反避稅條款上路後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會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以及107年CRS執行狀況,且完成子法規並經多次宣導後,才會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不可能在明年就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