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6-12-13
各位客戶您好:
因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等業所取得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為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取具載有公司(商號)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方可扣抵,106年度起為避免影響 貴公司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款之權益,提醒大家應儘速於105年12月31日前向公用事業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敬祝 商祺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12.09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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