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得否列報折舊費用?
岡山王先生問:公司帳列有閒置資產是否能提列折舊費用?
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營運後,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類似情形,要注意仍應依規定計提折舊,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麗娥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7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