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員工認股所得 每張40萬
2017-02-14 00:23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員工認購公司股權的價格,若低於執行權利日當日時價收盤價,其差額部分依所得稅規定,核屬於十類所得中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外傳浩鼎員工面對天文數字的扣繳憑單,沒賣股沒收入還要繳幾百萬的稅。國稅局指出,今年浩鼎公司依規定在1月底有填報員工其他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且在2月初已申報,因此員工才收到相關憑單。
而若以該案來看,由於浩鼎去年辦理員工認股是1月8日,認股價格為248元,行使認股時的時價也就是收盤價約為648元,依照財政部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核釋,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收盤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差額部分,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的股份轉讓予員工。
而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該案差額為每股400元,若認股一張即為40萬元,須加入總所得中計算,再按不同級距稅率課徵綜所稅。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說,十類所得還包含機會中獎獎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雖有員工誤解沒賣股票還要繳稅,但就像尾牙摸彩抽中汽車,不能說沒有出售(交易)就不算所得,仍是屬於民眾的所得之一。
財政部也舉例說明,張三為A公司員工,其依A公司所訂的員工認股權辦法取得認股權,並於2016年5月18日以每股12元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購A公司股票2萬股,而A公司的股票當日依上述規定的時價為30元,張三另於2016年6月10日以每股55元全數賣出該2萬股A公司股票。
依規定張三應申報的所得,有兩者包含「其他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前者為時價30元減12元為其差額,再乘以2萬股等於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