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稅務消息 | 2017-02-15

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曾君來電詢問,其於103年間自父親繼承一筆免徵遺產稅並經列管之農業用地,最近想要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交換後之土地將繼續做農業使用,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已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財政部90年10月8日台財稅第0900455801號令規定,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始得移轉給繼承人以外之人,否則將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有關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2-13

回到列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