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法保存5年,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法保存5年,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去年臺北市某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中200萬元特獎,經該局請營業人提供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供代發獎金單位核對,查得該營業人因已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而未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副本保存,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105年5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共計12,000張,金額總計(含稅)100萬元,依規定應保存而未保存,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47,619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依稅法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不論營業中、停業中或註銷稅籍登記等,均應保存5年,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10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