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豪雨受災戶,請於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進入梅雨季節,局部豪雨或超大豪雨造成臺灣部分地區災害,受災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
,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豪雨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災損減免專區下載「災害損失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自或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納稅人如仍有申請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10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