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贈與真避稅 國稅局連補帶罰近千萬元
2017-06-17 09:04中央社 台北17日電
假贈與真避稅,難逃國稅局法眼。台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轄內某民眾贈與其子免納贈與稅的公設保留地,但隨即於贈與當天出售,涉規避贈與稅,因此連補帶罰新台幣近千萬元。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該民眾於2012年11月9日簽訂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將名下的公設保留地贈與給小孩,並於當年12月1日辦理贈與稅申報。由於符合都市計畫法的公設保留地可免徵贈與稅,因此國稅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給該民眾。
然而國稅局官員後來發現,該民眾在贈與公設保留地給小孩的當天,就以小孩名義,將公設保留地及都市計畫移轉權益出售;且在簽約當日由小孩向買方收取價款,「刻意避稅的行為太明顯」,認定該民眾藉由贈與免徵贈與稅的公設地,再由小孩出售取得價金等合法行為,來規避贈與稅。
因此,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對該民眾補稅近500萬元,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罰鍰,連補帶罰近千萬元。
官員表示,稅法的實質課稅原則規定,不僅是以形式外觀的法律行為為依據,而是就經濟事實為課稅基礎。以此案例觀之,民眾贈與免徵贈與稅的公設保留地給小孩,依法雖免徵贈與稅,但在贈與「當天」就賣掉的行為,顯然是為了讓小孩無償取得土地出售的價款,與實際贈與小孩現金並無不同。
此外,該民眾簽訂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給小孩時,已明知將會出售公設地及容積移轉相關權益,但其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卻未揭露申報及陳述此一事實,致使國稅局短漏核定稅捐。該民眾疏於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除補稅外,仍須按漏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