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7-06-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所謂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該局補充,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