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廣告費,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再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6月29日(105)基秘字第137號對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規範,企業為促銷產品所進行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並未取得或產生可認列之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但依財政部73年3月27日台財稅第52136號函規定,建設公司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建設公司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廣告費,財務稅務會計處理不一致,因此在申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此項差異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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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