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來勢洶洶,您搞懂了嗎?

稅務消息 | 2017-08-23

文/蔡佳峻會計師  2017.8.23

  財政部8月8日公告了《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以下簡稱《申報及審查草案》),預計2019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並在2020年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消息一出,各大媒體就出現了許許多多的報導與討論,客戶的詢問電話我們也接到手軟,在回覆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由於部分新聞報導稍嫌聳動,導致大家對於共同申報準則(CRS)有一些錯誤理解。

  首先,我們要先弄清楚幾個名詞,大家口中常常提到的「稅務資訊自動交換」,英文叫做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 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7月21日發布的,旨在打擊跨境逃稅,維護誠信的納稅體制。而AEOI 包括主管機關協定(CAA)和共同申報準則(CRS)。

 

.主管機關協定(CAA):

主管機關協定係執行稅務資訊自動交換的法律基礎,而我國財政部日前指出,將優先與已簽訂租稅協定的32個國家進行CAA的簽訂。

 

.共同申報準則(CRS):

為了進行資訊交換,規範金融機構應該如何進行盡職審查、收集及申報金融帳戶資訊的遊戲規則。

 

  金融機構畢竟不是財政部開的,若想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進行審查、收集及申報金融帳戶資訊,就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因此財政部便參考OECD發布的共同申報準則(CRS)訂定了《申報及審查草案》,供我國金融機構遵循。以下就跟大家談談幾個詢問度頗高的問題。

1.每個人都應該關注CRS?

這問題的核心在於,CRS要申報的對象是誰?在《申報及審查草案》中的用詞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係指應申報國稅法規定的居住者。而什麼是「應申報國」?就是與我國有簽訂CAA的其他國家。中國大陸則是用「非居民」這個詞。也就是說,如果您是台灣稅法上的居住者,並非其他國家稅法規定的居住者,那麼金融機構是不會因為CRS而將您的金融帳戶資訊申報出去的。

2.錢放保險就不會被交換?

《申報及審查草案》第15條提到,金融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特定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等。也就是說CRS已經把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納入了交換的範圍中,除非是沒有現價的意外險、健康險等才不屬於交換範圍喔。

3.大陸跟香港的帳戶資訊會交換回台灣嗎?

前面提到,執行CRS的法律基礎為主管機關協定(CAA),而今年5月份增訂的稅捐稽徵法第5-1條,授權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簽訂CAA,但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不在稅捐稽徵法第5-1條授權範圍內,應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來處理。由上可知,大陸跟香港的帳戶資訊在沒有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及簽訂CAA前,是不會交換回台灣的。

  從去年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到今年稅捐稽徵法第5-1條的增訂,再到《申報及審查草案》的公告,我們可以發現,即使面臨嚴峻的國際局勢,台灣對於加入全球反避稅行動仍邁出堅實的一步,加上國際反洗錢、反資恐的趨勢,無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及早面對與因應,尋求專業協助檢視現有狀況及架構,評估並採取相對應的合規作法乃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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