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不僅要繳稅,恐要多付搬運費。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拍賣。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公司滯欠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嗣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行政執行機關至納稅義務人甲公司營業處所,扣押電腦、電視、冰箱、商品等,並委請搬家公司協助搬運,因該筆搬運費係實施強制執行必要支出之費用,依法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逾期繳納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
更新日期:10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