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6 05:27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昨(5)日表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乙案的優點是符合國際趨勢、有利投資,但缺點是較複雜、易產生「假公司、假人頭、真退稅」弊端,因此,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已訂定防弊條款。
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30%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萬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有上述情形之一,致虛增可抵減稅額,處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致虛增可抵減稅額,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或盈餘調整。宋秀玲昨日出席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2017年所得稅改革論壇」時,作上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