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TRF損益 列查核重點

稅務消息 | 2017-11-08

2017-11-08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企業列報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的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要注意了,國稅局已將此列為查核重點。
 
財政部強調,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衍生性金融商品出售時,因評價損益已實現,應計入所得課稅,但期末評價損益因尚未實現,即使有損失,也不得列為損失自所得減除。
 
官員解釋,甲公司是在103年度開始在銀行承作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在辦理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將出售時已經實現的利益7,000萬元,與尚未實現的期末評價損失7.4億元,兩者合併計算,因此認列當期損失6.7億元。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損失,再進一步追查相關合約及收付款證明資料時,該公司隨即主動補報103年度收入7,000多萬元,並補繳1,200多萬元稅款。
 
官員說,甲公司在辦理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未將已實現利益及未實現損失區分,等於是將已實現出售利益7,000多萬元隱藏在期末金融資產評價損失,致短報所得額7,000多萬元。
 
官員說,甲公司因是自動補報補繳103年度營所稅,因此未處罰鍰,否則最高可處所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上市(興)櫃公司自2013年起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有關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的規定,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要在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公允價值變動則應該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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