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報綜所稅 三點備忘錄

稅務消息 | 2017-11-20

2017-11-20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明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有三個不可不知,包含免稅額調高,個人為8.8萬元、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13.2萬元;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
 
綜所稅免稅額部分,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幅度已超過3%,因此,個人免稅額從8.5萬元調高為8.8萬元,年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從12.75萬元提高至13.2萬元。
 
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在12月28日上路,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會在12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依主計總處公布105年度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7.7萬元,換算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16.6萬元。
 
以106年度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為例,以一家五口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扣額及薪扣額合計數74.8萬元,差額5.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74.8萬元是按免稅額44萬元、標扣額18萬元、薪扣額12.8萬元的合計數。
 
第三,《住宅法》增訂的「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享有不超過1萬元免稅額,也自106年度首度實施。「公益出租人」是指將住宅出租給接受租金補貼或《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
 
高雄國稅局副局長洪東煒舉例,某「公益出租人」106年度出租一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
 
此外,納保法上路後,租稅規避原則不處罰,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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