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 須報贈與

稅務消息 | 2017-12-04

2017-12-04 00:05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要保人將其投保的保險單變更要保人,是將其保險單的財產價值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同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處分。要保人可行使的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若要保人變更,等於要保人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隨著保險商品不斷地推陳出新,國人對購買保險商品相當感興趣,但保險繳費期間往往長達一、二十年,常常會隨著情況變化,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
 
依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亦可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因此,若投保的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申報贈與稅。而若是夫妻之間變更要保人,是屬夫妻間財產的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雖然不必繳納贈與稅,但仍須留意所得稅問題。2017-12-04 00:05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2017-12-0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要保人將其投保的保險單變更要保人,是將其保險單的財產價值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同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處分。要保人可行使的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若要保人變更,等於要保人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隨著保險商品不斷地推陳出新,國人對購買保險商品相當感興趣,但保險繳費期間往往長達一、二十年,常常會隨著情況變化,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
 
依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亦可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因此,若投保的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申報贈與稅。而若是夫妻之間變更要保人,是屬夫妻間財產的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雖然不必繳納贈與稅,但仍須留意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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