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 500企業須揭露跨國財務

稅務消息 | 2017-12-12

2017-12-1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受大型企業關注的集團主檔報告避風港標準,昨(11)日正式出爐,預計有500家企業應繳集團主檔報告,也公布須繳交國別報告企業的標準,預估有160家企業適用。
 
根據集團主檔報告避風港標準,財政部說明,我國境內企業如果屬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一,且國內全年營收在30億元以上、全年與關係企業跨境交易總額在15億元以上,應於明(201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揭露並報告經營情況、內部融資等五大項內容。
 
至於需繳交國別報告企業的標準,即母公司在台灣的企業集團,當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超過270億元,須在2018年底前,將集團的各國收入、所得稅、稅前損益等多項財務資料,及按國別揭露研發、採購等主要活動的報告,送交企業各轄區國稅局。
 
為與反避稅制度接軌,財政部導入國際上對跨國企業集團採行的集團主檔報告、移轉訂價報告、國別報告三層架構。其中移轉訂價報告在2008年訂定避風港標準,至於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避風港標準已公布。
 
若該跨國企業在台灣有兩家以上的關係企業成員,指定其中一家企業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即可。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集團主檔報告的內容,主要是要了解跨國企業集團經營狀況,因此,只有大型、一定規模以上的跨國企業,才會需要繳交該報告。根據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估算,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約500多件,占該年度結算申報件數0.06%。
 
這500多家企業,須在明年5月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揭露集團主檔報告由哪一家企業來交送,同時也要準備好報告內容,包括五大項,分別是:集團組織結構、經營狀況、無形資產配置、融資活動,以及財務稅務資訊等。
 
至於「國別報告」的避風港標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一致性門檻為7.5億歐元,財政部昨日公布該標準為「新台幣270億元」,主要按照2015年1月的匯率換算訂定。
 
因此,若母公司在台灣的「本土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超過270億元,須在2018年底前,將報告送交企業各轄區國稅局;若是最終母公司在境外的「境外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集團合併收入超過270億元,須在企業當國申報國別報告。財政部會透過租稅協定取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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