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配偶 須重辦自住優惠

稅務消息 | 2018-01-08

2018-01-08 00:02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台北報導
 
經濟日報提供
 
經贈與取得的自用住宅土地,民眾要記得重新辦理按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的稅率,課徵地價稅。桃園地方稅務局提醒,土地經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行為,轉移後,新土地所有人必須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來課徵地價稅。
若無申請行為的話,該局表示,恐遭認定為一般用地課稅,稅率將恢復成千分之十,比原來高出四倍之多。
 
桃園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一案例是民眾來電詢問,表示她的配偶在2017年12月底前,贈與一筆土地給她,而此地並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況,其配偶也仍設籍在該地,就此案情況詢問,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地稅率?
 
桃園地方稅務局指出,一般民眾在土地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房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會忘記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按照地價稅課徵標準,自用住宅地稅率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稅率則是則是千分之十,兩者有高達五倍的差距。
 
因此,若民眾在土地移轉後,忘記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地稅率,恐會導致需要繳交五倍的地價稅額之情形發生。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解釋,即使是原本已准許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經過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方式,來進行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若未重新辦理登記,就會恢復按照一般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桃園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定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同時無作為出租或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且該土地所有權及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
 
桃園地方稅務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完土地移轉登記後,需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以今年來看,就是必須在2018年9月25日前提出,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地稅率,逾期申請者,必須待申請的次年才可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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