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分批匯海外…躲不過國稅局法眼

稅務消息 | 2018-01-11

2018-01-10 聯合晚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財政部表示,其也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剛成年的甲君在2016年間,參與A公司現金增資金額2,0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國稅局追查,甲君現金增資款的資金來源,發現是由甲君的父親乙君,匯款至A公司的銀行帳戶。
 
經國稅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是以自己的資金為兒子甲君繳納A公司現金增資款,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的紀錄,應以該現金增資款金額2,0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贈與稅。經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乙君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定乙君2016年贈與總額2,0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178萬元。
 
此外,隨著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國人可以便捷快速買賣外幣及移動資金,國稅局提醒不要以為將資金匯往國外後,國稅局就掌握不到,稽徵機關查核技巧與時俱進,除追查資金流程外,也會運用各種管道的課稅資源,使逃漏稅無所遁形。
 
近日國稅局也查獲某案例,甲君自2015至2016年間陸續將小額資金,匯至美國乙君英文姓名帳戶,每次結匯金額為美金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2年間匯出資金換算新台幣高達4,000萬元,甲君向國稅局主張,匯款用途是借款給友人乙君,但未能提供借貸的相關證明資料。
 
經國稅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並無出境至美國紀錄,且查證銀行存提明細,亦無發現與乙君資金往來,而甲君已高齡70歲,子女經常居住國外,研判乙君應為甲君的親屬。
 
經提示相關資料後,甲君坦承乙君就是其長子,因乙君於美國經營事業,有資金需求,所以匯款予乙君資助。該案甲君將自有資金無償給予他人,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要件,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加處罰鍰,共計補徵約600多萬元。因此民眾也須留意,切勿認為將資金分批小額匯至子女國外帳戶,國稅局無法查核,仍應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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