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私人收藏畫作風氣盛行,民眾出售繼承取得之畫作而獲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以畫作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之時價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藝術品收藏家,104年間辭世,其配偶B君因繼承而取得A君所收藏之畫作10幅(繼承時之時價合計為500萬元),B君於105年間以900萬元出售該10幅畫作,當(105)年度即取得該筆出售款並支付仲介服務費45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355萬元(900萬元-500萬元-45萬元),該筆355萬元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B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經查得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出售因繼承取得之畫作而獲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更新日期:10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