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0-02-26
措施 |
內容 |
租稅優惠 |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因為接受隔離、檢疫而請假者,或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之請假期間薪資,該薪資金額之200%,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營利事業給付前項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施行期間 |
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實施至110年6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