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0-03-16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政府已於109年2月25日制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子辦法,財政部也趕在3月10日公布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該辦法內容重點整理如下:
項目 | 內容 |
施行期間 |
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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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之定義 |
員工係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
請假期間之定義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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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除方式 |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於請假期間之薪資,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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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 |
除依規定格式填報外,並需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及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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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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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倍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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