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0-03-17
鑑於本次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納稅義務人確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考量現行法規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仍需視其應納稅捐金額級距而適用不同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符合實際需求。
財政部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上開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
項目 | 內容 |
施行期間 |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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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營利事業、個人 |
適用稅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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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受疫情影響,減班休息、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財務困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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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限 |
*但若納稅義務人對任何1期分期稅款,有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針對剩餘稅款,發單通知一次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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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自行申請或委託代理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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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
申請書、繳款書、結算申報書或網路申報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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