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0-08-03
財政部近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暫繳。
|申請期間|
可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得免申請之對象|
在暫繳申報期間前,已因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或申請並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嘉威觀點|
營利事業若無法符合上述免辦109年度暫繳條件,但仍存在營業衰退情況,應考慮採用試算暫繳並委託會計師簽證,以減緩公司資金週轉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