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有居間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

稅務消息 | 2021-07-19

財政部南區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嘉威提醒
支付國外佣金之居間仲介事實相關證明文件屬重要應備文件,提醒各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避免被國稅局剔除。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回到列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