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07-19
財政部南區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嘉威提醒
支付國外佣金之居間仲介事實相關證明文件屬重要應備文件,提醒各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避免被國稅局剔除。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