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07-20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勞務4萬元)起徵點,即應辦理稅籍登記,惟如係開立實體店面,不論每月銷售額是否逹到前述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時,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於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不論是否有實體店面,對利用外送平台、宅配或來店外帶自取等方式銷售貨物時,記得也要開立發票,以免被消費者檢舉而受罰。 關於網路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稅籍登記、適用稅率及申報方式,國稅局以個人甲自109年4月15日開始於網路銷售貨物(並無實體店面),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 |
年/月 |
銷售額 | 稅籍登記 | 稅率 | 申報方式 | ||
營業稅 | 營所稅 | 綜所稅 | |||||
1 | 109年4月 | 5萬元 | 免辦 | 免徵 | 免徵 | 免申報 |
營利所得 (自行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
109年5月 | 10萬元 | 應辦 | 1% |
查定 課徵 |
免申報 |
營利所得 (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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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9年4月 | 25萬元 | 應辦 | 5% | 應申報 | 應申報 |
營利所得 (依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