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提前解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扣繳單位應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稅務消息 | 2021-07-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回到列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