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07-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108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即將屆滿,申請適用者可自行指定受理銀行後,於110年8月14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個人資金匯回部分,國稅局須就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進行審查,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准適用專法之資金,依專法規定課稅後,即已完納所得稅。個人若欲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請把握第2年最後期限,在截止日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可享優惠稅率10%。個人申請經核准且在規定期限內將境外資金匯回資金專戶者,受理銀行會以優惠稅率10%代為扣取稅款。個人如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及完成實質投資,尚可退還一半稅額,實質稅率降為5%。
而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經該局核准匯回資金後,即應依專法相關規定運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