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得之證明文件

稅務消息 | 2021-07-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

 

1. 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

2. 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3. 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以下者免附)

4. 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1) 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2)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3)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

(4)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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