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07-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
1. 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
2. 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3. 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以下者免附)
4. 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1) 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2)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3)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
(4)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