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07-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
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
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一、 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
二、 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
三、 故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
四、 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