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08-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所贈與之財物,並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房屋;至於土地、房屋價值之評定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外,父母每年度各自皆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父母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可以贈與子女各3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如下:
1、甲君(父親) 於110年3月因其子創業而贈與兒子200萬元。
2、甲、乙(母親) 夫妻另於同年8月因女兒結婚,夫妻分別贈與嫁妝500萬元及300萬元。
3、故甲君於辦理贈與女兒500萬元之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檢據列報婚嫁贈與財產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稅總額外,合併同年度前次對兒子之贈與200萬元,計算:
A. 贈與總額為600萬元〔(贈與女兒500萬元 –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100萬元)+ 同年度前次累計贈與(兒子)200萬元 〕
B. 再減除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計算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 –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4、乙君雖於110年度贈與女兒金額300萬元小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金額100萬元之合計數,惟仍需檢附相關匯款及結婚登記資料,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