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不得列報訴訟中未經判決確定之費用或損失

稅務消息 | 2021-08-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所產生之商業紛爭而受損害,雖已提起訴訟,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尚未判決確定,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於帳外調整減除,不得列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係承攬政府機關主辦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期間因甲公司有構成不予議約事由,致繳納之保證金1,000萬元遭沒收;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訴訟,惟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未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該局遂予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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