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稅務消息 | 2021-08-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提醒您,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i7391輕鬆交易網、cucu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販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取得代價者,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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