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09-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優化產業結構及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不包含投資之後續支出,如設備維護、檢測、更新等),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第6條規定,若向他人購買或委由他人製造者,支出總金額為取得或委由他人生產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但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2,000萬元,並擇定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00萬元,經該局查核時發現,其中屬支付予代理商佣金金額200萬元列為設備支出總金額項目,惟該項支出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適用投資抵減及補稅10萬元。
相關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