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替人清償債務,不問雙方有無贈與意思合致,都要課贈與稅!

稅務消息 | 2021-09-06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為無償替他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其實質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有心人藉此規避稅捐,乃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但考量這類案件與一般有贈與意思合致之贈與行為有別,國稅局查獲時會先通知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舉例如下,母親單獨無償為兒子償還貸款600萬元,今年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行為,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稅38萬元。但夫妻2人若各自替兒子償還300萬元,經分別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只須各繳納贈與稅8萬元,節稅22萬元;另外,夫妻2人今年如果先分別替兒子償還220萬元,明年再償還剩餘貸款160萬元,在沒有其他贈與行為,或雖有贈與但每人每年贈與總額合計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情況下,可完全無須繳納贈與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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